| 企业名称: |
| 北京邦道律师 |
| 经营范围: |
| 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
| 企业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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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道律师为被告人举行职务犯罪案例研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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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1 10:11:09 【 大 中 小】 【 打印】 |
 2008年7月4日,出于对被告人高度负责的精神,邦道律师事务所专门为其最近承办的两起职务犯罪案件举行了案例研讨会。
本次会议特别邀请了刑事辩护专家段建国律师到场指导。经济犯罪辩护大牌律师武绍智也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本所秦根才主任、任景华主任、翟格民律师、王海东律师、刑法学硕士聂成涛律师、刑法学硕士杨念平律师、彭国栋律师、北大高才生高鸽,会议室里高手云集、座无虚席、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会议首先由案件主办人员李长青介绍了案情。
其中一起是被告人何某被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何某原系东北某知名装饰企业总经理,因与董事长志不同道不合离职,后被公司指控挪用和侵占公司资金450万元而身陷囹圄。5月初,被告人的家属找到邦道律师事务所,要求出面搭救何某。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委托,指派著名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武绍智及其助理李长青主办该案。武绍智律师、李长青助理立即前往其管辖法院复制、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该案已经过5月29日、6月27日两次开庭,第二次开庭仅五分钟公诉人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延期审理,法庭即宣布休庭。本案有两个特点:一、案外因素复杂,足以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二、程序上一波三折,第一次开完庭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结果第二次开庭又恢复法庭调查,开庭不久即宣布延期审理。本次研讨会期间该案处于补充侦查阶段。
另外一起是黄某被控共同贪污一案。被告人黄某原系某大型电信企业某市分公司线路维护中心下属某维护站的负责人,在其所辖区域内,多次发生地下废弃电缆丢失案,后因政府专用通信电缆被盗割而发案。主犯宣某归案后为争取立功情节,指称黄某与其共谋,并受黄某指使,黄某因而入狱并作为第一被告被起诉。6月底,被告人的家属找到邦道律师事务所,要求为黄某提供辩护。7月1日,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黄某家属韩某的委托,指派著名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武绍智及其助理李长青主办该案。武绍智律师、李长青助理立即前往其管辖法院复制、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为其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该案有两个特点:一、贪污罪是身份犯,而黄某的职务仅是技术职务而非行政职务,其是否为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是一大难点;二、本案一共三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因共犯之间在诉讼中存在利益冲突,共犯口供的认定问题是另一难点。本案在复制卷宗的时候已接到7月10日前开庭的法官口头通知,准备辩护的时间紧迫。
本次研讨会因武绍智、段建国两位大律师的参与,显得规格和水平异常之高。
对于何某一案,多数律师认为:20万元和400万元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30万元的指控适用法律不当,其成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犯罪;法院第二次开庭宣布延期审理说明第一次出庭辩护是成功的,说明即使在外界强大的压力面前法院仍然难以作出有罪判决,不得不示意检察院补充新的证据。
对于黄某一案,武绍智律师认为黄某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可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突破,李长青认为可以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角度去作无罪辩护。段建国律师提出了三种辩护方案:一是“构成辩”,即从贪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去突破控方的指控;二是“事实辩”,即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角度去攻击控方;三是“程序辩”,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和取证程序方面去寻找对方的漏洞,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以点带面全盘动摇控方的证据基础。翟格民律师和聂成涛律师认为可以将“构成辩”与“事实辩”结合起来,灵活运用。秦根才主任通过查阅卷宗,提出同类物照片而不是原物照片不能做证据使用等宝贵建议。
在本次研讨会上,各位律师认真思考、踊跃发言,提出了非常宝贵的非常中肯的建议,辩护律师进一步明晰了辩护思路和应注意的问题,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础,各位与会人员也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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