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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尽管律师不可能作为公平正义的直接化身,但却是公平正义最为有效的实现手段和工具之一。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作为国家司法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的定位,因而理所当然地应该遵循社会的主流价值,与其他司法部门的人员一起,肩负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然而当前出现的律师正义价值取向遭到扭曲、部分律师与法律正义、执业操守渐行渐远,而与金钱、物欲同流合污的状态需要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如何实现律师的正义价值更是值得认真探讨的现实问题。本文中, 笔者将以律师正义价值作为核心,谈谈自己的理解及几点建议。
关键字:律师 公平 正义 必然性与可能性
正文:
一、律师正义价值取向的必然性探究
修订后的新《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是这样表述的:“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确,律师因其身份的独立性和职业的商业性似乎难以与正义直接挂钩。也有人认为,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和人员的事,与律师无关;理由在于,律师代表当事人的私人权利和利益,手中并不握有公权力,公平和正义并不当然地成为律师职业价值取向的第一选择。然而,对此我不能苟同:作为法律人的律师,不仅要期盼社会的公平正义,更要为公平正义的早日实现付出不懈的努力,并把它作为自己一生的追求。
尽管司法体制改革使得律师从过去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现在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但其作为法律人的基本性质和定位仍然没有动摇,依然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法律不仅仅是为某一个当事人服务的,它所追求的同样不仅是个别人的权利保障;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服务于社会,致力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可否认地,律师是服务者,通过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技巧有偿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来体现自己的经济价值。但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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